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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会决定对2011年度全省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我会登记在册的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在社会人才部门办理了人事档案托管手续(退休人员除外);
(五)年龄是否超过65周岁;
(六)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情况;
(七)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八)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九)是否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十)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缴纳情况。
三、检查申报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年检工作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年检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
4、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5、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
6、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统计表(附件5);
7、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人员名单(附件6);
8、2011年度湖南省资产评估行业共产党员统计表(附件11);
9、2011年度湖南省资产评估行业民主党派党员统计表(附件12);
10、2011年度湖南省资产评估行业参政议政情况统计表(附件13)。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第3、5、6、7项须另附电子版,且第7、8、9、10项须单独上交省评协,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年检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后应附本机构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年检登记表应按汇总表中所列顺序排列。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原件(年检盖章前,执业证书个人基本信息页,本人均须先“签名”并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印鉴”);
2、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材料应提交本人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9)。
3、相关证明材料
(1)社会人才部门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由评估机构提供与社会人才部门统一签订的2011年度人事档案托管续签合同书及名册表)、退休证或离岗退养文件(复印件);
(2)省评协培训部门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7);
(3)省或市州协会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执业机构会费、年检费缴纳清单(附件8);
(4)2010年度执业机构为参检人员缴纳的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清单(复印件须社保机构盖章);
(5)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请按汇总表中参检人员所列顺序整理并单独装订成册。
(三)各市州协会应提交的材料
1、检查工作报告(含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2、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年检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
3、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
4、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统计表(附件5);
5、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人员名单(附件6);
6、所属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
7、省评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市州协会2010年度执业机构会费、年检公告费缴纳清单(附件8)。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2、3、4、5项另附电子版)。第5、6、7项单独上交省评协。
四、检查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准备检查材料阶段。时间安排:2011年1月1日至1月31日。
第二阶段:检查材料送检阶段。时间安排:2011年2月21日至3月11日。
各单位申报的年检材料均应整理装订后报我会。其中:附件2、附件5以A3纸形式打印,其他以A4纸形式打印。
检查材料送检时间:省直资产评估机构为 2011年2月21至3月1日;各市州协会为2011年3月2日至3月11日,各单位检查材料具体送检时间详见附件10。
检查材料送检地点:省财政厅政务大厅二楼;电话:0731-85165371。
第三阶段:实地检查阶段。时间安排:2011年3月中下旬。由我会组织人员对暂未通过年检人员的材料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重点:执业人员执业情况、职业道德、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薪酬发放、社保基金缴纳等。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公布年检结果。时间安排:2011年6月。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中,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肃对待,严格把关,按时完成本机构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受刑事处罚;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连续满12个月;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7、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
8、本人申请不继续专职执业;
9、年检基准日年龄超过65周岁;
10、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
2、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处于暂停业务处罚期间;
3、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4、已从原资产评估机构转出或原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已注销、撤销,拟加入或暂未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第(二)、(三)条人员由资产评估机构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4);对未专职执业、自行停止执业满12个月的,报送的年检材料应附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签字的撤销注册报告。
(四)省评协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直接向我会提交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和相关补充材料,缴纳个人会费和年检费。
(五)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我省参加年检。
(六)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统计表(附件7)各资产评估机构据实统计后,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至省注协考培部审核确认,联系人:李阳霞,邮箱:yangxia_li@163.com。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社会保险基金由资产评估机构统一购买的,参保人员缴费清单必须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社会保险基金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灵活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缴费证明必须附社保(卡)手册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清单;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进机构前属单位内退或企业改制下岗的,社会保险基金若为进评估机构前单位购买的,须出具原单位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八)各市州协会应加强对地本区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的组织和指导,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应重点加强对挂名、兼职、被举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核查,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年检材料在规定期限内送省评协复核盖章,同时在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年检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九)2011年度全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我会将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注销注册。
六、其他
(一)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相关表格可登陆省注协网站下载;
(二)为了保证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我会暂停受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前置审核工作;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准备年检申报材料前,应通过我会网站查询、核对本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信息,如有变动,请书面通知我会会员部;涉及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应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文件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备;
(四)各机构送检材料中所涉及的各个项目,包括本人签章、资产评估机构意见、市(州)注协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等栏目,均应完整填写并盖章;
(五)自愿申请注销注册的人员和按规定不予通过检查的人员,评估机构均须报送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并在表中说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和是否转为非执业会员,并逐级签署意见后报我会;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因年检合格章已盖满需换新证的,应随年检材料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蓝底照片一张;
(七)年检材料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会会员部联系。联系人:刘若嫣,联系电话:0731-85165268 85165371。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年检人员情况汇总表
3、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
4、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情况统计表
5、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统计表
6、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人员名单
7、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统计表8、2010年度执业机构会费、年检费缴纳清单
9、注册资产评估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10、2011年度湖南省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送检时间安排表
11、2011年度湖南省资产评估行业共产党员统计表
12、2011年度湖南省资产评估行业民主党派党员统计表
13、2011年度湖南省资产评估行业参政议政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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