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20 苹果版本:8.7.2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江西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通知

来源: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 2012/02/06 15:07:50 字体: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的通知
赣会协[2012]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评协[2005]187号文)的有关规定,省注协决定于2012年2月1日—4月10日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2012年年检。现将年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时间

  2012年2月1日至4月10日为年检时间,年检工作分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由资产评估机构对人员情况自查、填写年检表格,并将年检自查报告、年检材料按规定上报省注协。

  2、审查确认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省注协对年检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省注协将抽取一定比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3、汇总上报、公告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10日按要求将年检结果、年检报告总结报送中评协,同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二、年检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年检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内容

  1、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注册资产评估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注册资产评估师在2011年12月31日是否超过70周岁;

  5、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6、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7、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8、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执业会费。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及时、足额交纳团体会费。

  四、年检不能通过的情况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况不能通过年检

  1、未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2、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3、在2011年12月31日超过70周岁;

  4、未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且无正当理由;

  5、没有及时、足额的向省注协交纳个人执业会费;

  6、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受到刑事处罚;

  (二)、资产评估机构未及时、足额交纳团体会费。

  五、年检材料

  1、2012年江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参加人员一览表[表1];

  2、2012年江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一览表[表2];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表3];

  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 [表4];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原件;

  6、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证或结业证书复印件;

  7、2011年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摘要或正文)一份;

  8、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或不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需提供所在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1、资产评估机构应将团体会费和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会费缴纳至省注协。

  2、省注协在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

  3、未参加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回省注协,不能继续从事评估执业;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并填写非执业会员申请表(表5)。

  4、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中评协[2007]105号、赣会协[2008]2号文的要求完成2011年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并同时上报2011年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清单(表6)。

  5、联系人:韩佩春,联系电话:0791-86283992。

  附件:

  1、2012年江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参加人员一览表

  2、2012年江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一览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6、资产评估机构2011年度业务报备清单

  7、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操作步骤。 

二〇一二年元月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