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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预习:借款费用的具体确认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22 08:43:44 字体:

第七章 负债

  知识点十六、借款费用的具体确认原则

  1.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1)专门借款,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不计算借款资本化率。

  (2)一般借款,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如果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占用一笔一般借款,则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即为该项一般借款的利率;如果占用了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则资本化率为这些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含折溢价摊销额)/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总天数)]

  计算利息时,如果所涉及的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2.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上述原则确认其发生额。(注意,教材原文中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是计入当期损益,这是错误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按照专门借款辅助费用的金额确定原则来处理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发生时应当资本化。)

  (3)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由于辅助费用的发生会导致相关借款实际利率的上升,从而需要对各期利息费用作相应调整,因此,在确定相关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时可以结合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一起计算。

  3.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一般外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不予以资本化,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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