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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保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21 09:35:58 字体: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二十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五种担保形式中,只有保证一定涉及第三人,不能自己为自己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种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有先后(补充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链接】破产法109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

  (1)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联系和区别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区别 适用情况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先诉抗辩权   有   无 
先后顺序   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无 
联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设立

  1.保证合同:要式合同

  (1)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在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3)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函。

  2.保证人:

  (1)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不能作为保证人或者有限制的:

  ①国家机关。例外: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经国务院批准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方式

代为履行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例如,承揽合同。 
赔偿损失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记忆)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五项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无限保证

  3.保证责任期限(记忆)

保证期间的作用 为了确定保证的责任的,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起点 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特殊: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总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连带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五)保证、物保共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首先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使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享有双重追偿权: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先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然后就其本人最后承担的责任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

  【链接】此处教材有冲突,建议以物权法为准。教材164页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结果:

  (1)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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