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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预习:建设用地的丧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28 09:05:55 字体:

第十一章 建设用地

  知识点五、建设用地的丧失(熟悉)

  (一)正常收回

  6种情况国家可以收回。其中1、2项给予补偿。

  (二)闲置土地的收回

  1.闲置土地的认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合同生效或批准日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

  (2)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闲置土地的处置

  (1)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不符合收回条件的,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及时处置。

  (2)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按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的征缴增值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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