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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房产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3 08:45:35 字体: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房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房产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计税依据和税率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扣除比例: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房产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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