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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完全物权、整体性、恒久性、弹力性(各项权能可以分离)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注意1】孳息(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独立的物)
定义 | 例子 | 归属 | |
天然孳息 | 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 果树所结果实 | 1.有约定按约定 2.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法定孳息 | 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收取的孳息 | 租金 | 1.有约定按约定 2.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注意2】处分包括法律处分(所有权消灭)和事实处分(改变所有物的性状)
(三)所有权的取得
先占 | 1.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如:捡贝壳) 2.性质:单方事实行为。(无须意思表示) |
劳动生产、收益 | 劳动产品及孳息 |
征收 | 1.前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做法: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征收人——所有权转移 |
没收 | 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
善意取得 | 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
添附 |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 |
拾得遗失物 | 遗失物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且非基于他人行为而丧失占有之物。 |
关键点:
◆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要件:
(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不适用情形:
(1)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
(2)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除非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
(3)无偿受让
(4)明显低价购入
(5)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添附
形式 | 混合 |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示例】雪碧和红酒 |
附合 |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示例】房子刷漆 | |
加工 | 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示例】木材加工成家具 | |
归属 | (1)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2)协议不成,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3)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系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其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
◆拾得遗失物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1.行使
(1)所有权人直接行使
(2)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消灭
(1)所有权客体灭失。——绝对消灭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相对消灭
(4)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5)所有权被抛弃。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 | 征用 | |
目的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
对象 | 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不动产和动产 |
后果 | 1.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2.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变化;使用后仍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
补偿 |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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