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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
知识点七、权益法下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初始投资时相关的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不需要对已经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二)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会计处理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然后,根据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长期资产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
2.调整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科目),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
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或是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直接确认为投资损益。
(2)如果被投资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包括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能够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按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部分后的金额计算。如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3.调整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的,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这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项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应收款等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3)经过上述处理后,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仍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该企业应按预计将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贷:预计负债
【补充】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不再予以确认。
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备查簿登记的金额)后,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
收到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的,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1)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者做相反的分录。
(2)被投资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仅影响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因此被投资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投资企业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3)如果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投资企业只需要记录增加的股份,也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4)如果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投资企业也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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