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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商标注册

2013/01/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予以注册的法律活动。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意】商标和注册商标不同

  (二)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

  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特殊商品(如: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显著原则——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补充】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的不能注册。

  3.合法原则

(1)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
【示例】红十字、国旗、国家名称
(2)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例外】
①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示例】平安
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示例】金华火腿
③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示例】青岛啤酒
(3)驰名商标保护
①未注册的同类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示例】假设“劳斯莱斯”未在中国注册,不得使用“劳斯莱斯”作为汽车、拖拉机的商标。
②已注册的全面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示例】假设“劳斯莱斯”已在中国注册,不得使用“劳斯莱斯”作为啤酒、面包等的商标。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欺诈性地理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链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日申请,应当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5.禁止抢注

  (三)商标注册申请

  1.分类申请: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5.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链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12个月,外观设计的外国优先权6个月。

  (四)商标注册的审核

  异议公告:对初步审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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