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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经济法》预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2013/01/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链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链接】专利权期满不能续展。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链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无须核准)

  【链接】转让注册商标需要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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