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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

2013/02/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内幕信息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注意】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一定属于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注意】减资属于重大事件,也属于内幕信息;但增资只属于内幕信息,不属于重大事件。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禁止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总结】禁止自行买卖;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四)《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1.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2.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制度

  4.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5.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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