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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债券的发行

2013/02/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债券的发行

  (一)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1.债券的概念和特征:债权凭证;还本付息的凭证;持有人收益固定,市场风险较小。

  2.债券的种类:

  根据发行人:公司(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公债券)和金融债券。

  (二)债券发行的条件

  1.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主动要求 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② 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注意】累计债券余额﹦尚未偿还的金额+本次发行的金额
③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注意】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禁止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目前,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均为企业债券。

  (三)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申请: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文件,依照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审核: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国务员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进行核准。

  3.公开信息。

  4.债券核准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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