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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其他证券机构

2013/02/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其他证券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成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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