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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票据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2013/03/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票据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票据的概念

  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券上而发行的,并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有价证券 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合于证券本身,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之发生必须做成票据。票据一经制作,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 
货币证券 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 
要式证券 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形式 
无因证券 1.当票据设立或作成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2.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流通证券 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文义证券 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得以其他举证来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提示证券 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 
返还证券 当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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