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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本票

2013/03/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我国的本票是银行本票。

  1.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

  2.本票是自付证券,无需承兑。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法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注意】没有付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行为规范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持票人提示付款时,能见票即付。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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