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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

2013/03/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章 拍卖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一)拍卖人

  1.组织形式: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审核:在设区的市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现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拥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以及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拍卖师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

  (1)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拍卖师。

  【注意】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三)委托人

  1.有权处分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标的)

  2.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负有担保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竞买人

  (五)买受人

  在诸多竞买人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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