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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合同订立的方式

2013/03/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求:同时满足:

  ①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VS要约

  【关键】区分方法:是否满足两条件

  ①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例子: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要约或要约邀请)等

  ③效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到达≠看到≠知道

  (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补充】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主要条款变更, 产生新要约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起点: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5.新要约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 (主观有错:新要约→例外:同意有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有效 (客观有错:有效→例外:不同意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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