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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无效的合同

2013/03/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九、无效的合同

  1.效力: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自始无效

  2.情形(有硬伤)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

  【注意】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处理

  (1)返还财产:根据该合同约定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因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

  ①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

  ②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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