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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承揽合同

2013/03/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二十一、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同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也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总结: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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