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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租赁物的转租

2013/03/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十三、租赁物的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注意】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也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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