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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013/03/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四、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主要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注意】不能委托事务有:

  (1)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

  (2)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

  (3)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的事务(如委托他人购买毒品)。

  2.基础: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的。

  3.名义: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4.收费: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

  对于有偿的委托,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性质: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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