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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考试《资产评估》预习: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2013/03/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知识点六: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1.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的评估对象(特别注意区别)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所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这与企业并购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评估对象有所不同。在企业并购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一般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

  2.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确认原则与识别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无形资产或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可辨认无形资产确认

  ①识别无形资产的法规依据

  评估师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应通过执行相关的识别程序,识别出所有在收购日存在的重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评估师在识别无形资产过程中应当以《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对于企业合并项下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②在实务中,评估师识别无形资产的关键在于判断该项资产是否可辨认。对此,评估师应该进行分析,满足以下两方面任何一个条件,即可确认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首先,向管理层了解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源自合同权利或基于法律的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满足合同权利或基于法律的法定权利,即使从法律角度并非合同或有合同约束力,例如订单,甚至是可以取消的订单,亦满足了合同权利的确认条件。

  在判断无形资产是否满足合同权利或基于法律的法定权利的条件时,如果合同或协议含有限制特定资产从被收购方分离的条款(如限制转让与政府签订的合约),即需要与其他相关的合同、资产、负债一起出售或转移,此类限制并不影响满足合同权利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即使某项无形资产无法单独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但可以与其他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这项无形资产仍然满足可分离的确认条件。

  其次,考虑该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从被收购公司中分离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其他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注意】

  满足可分离条件的无形资产的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不能受到任何限制,否则,该等资产不满足可分离的确认条件。例如,客户信息受到保密协议的限制,不可以被出售,因此其无法满足可分离的条件。

  

  ③下列无形资产因无法满足上述可辨认的判断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不作为可辨认无形资产。

  例如:消费者基础、客户服务能力、地域优势、经过特别训练的员工等。

  

  (3)或有负债的识别

  ①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②认定条件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③评估师在识别或有负债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在收购日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在收购日是否存在待执行的亏损合同;被收购公司是否有为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债务担保;在收购日是否存在已对外公布的详细重组计划;被收购公司对售出产品所作的质量保证;了解对被收购公司进行的相关尽职调查的结果。

  ④可能确认的或有负债的项目一般包括

  产品质量保证、不可撤销的亏损合同、未决诉讼、重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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