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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增值税专用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规定——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

  (1)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但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使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5.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基本联次 发票联 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 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 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 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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