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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八、纳税主体

  1.纳税人

  【注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人
(无限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2.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自行申报: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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