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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消费税减税免税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一、减税免税  

  一、起征点和减税、免税

  1.(变动)起征点 2011年11月1日起

  (1)按期: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一般来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地点: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该土地或者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6个月未申请,回机构所在地补)

  (3)代扣代缴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

  3.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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