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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税额扣除和减税免税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二、税额扣除和减税免税

  一、税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情况确定 附加减除费用。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应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 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减税免税  

经批准可减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免税
(无需批准)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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