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税额扣除和减税免税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二、税额扣除和减税免税
一、税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情况确定 附加减除费用。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应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 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减税免税
经批准可减税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
免税 (无需批准) |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