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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资产评估机构的变更

2013/03/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变更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2.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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