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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金融企业项目的管理

2013/03/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1.体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2)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2.管理方式: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的情形: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①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2)备案的情形:除前述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补充】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3.说明义务: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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