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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013/03/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1.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业务约定书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3.评估基准日应当唯一。

  4.因委托方原因中止,可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评估费。

  5.责任:

  (1)CPV的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2)委托方和相关人员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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