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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

2013/03/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特别规定

  1.知识产权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的情形(略)

  2.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鼓励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专业评估服务,由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知识产权评估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评估的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3.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可以聘请专家,但不能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CPV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新增)《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评估对象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不包括人身权)

  明确权利形式;关注对象的基本状况、限制条件、所属的作品类别、状况、期限;关注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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