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素质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
(一)职业道德
守法、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正直廉洁诚实、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执业能力
(三)与客户的关系
1.由于客户的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不真实,CPV不负责。
2.CPV已向客户阐述评估报告的适用范围,使用不当,CPV不负责。
3.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将客户任何资料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1)客户书面允许;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检查公布的;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地方资产评估协会通过一定程序组织的工作检查。
(四)职业责任
1.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2.不得诋毁同行;不得利用回扣、提成;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得强制、欺诈;不得获取服务费以外的不正当收益;不得利用媒体进行不实宣传以招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