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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2013/03/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一)注册条件

准予注册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的;
(3)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的;
(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注册程序

  1.地方协会做初步审查。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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