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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3/07/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

  (2)时间:不允许分期出资。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分期出资。

  2.股东

  (1)股东:自然人或者法人

  (2)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示例】小王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再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A不能再设立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4.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VS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万  3万  
分期出资  ×  √  
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  设立股东会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自然人投资设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C.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投资设立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答疑编号61470205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法人投资设立;选项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选项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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