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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专门从事财务会计管理、教学、研究工作中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2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熟练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对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和工作指导。
二、能够系统的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对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能力,能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经济计划运行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四、从事财务会计教学人员具有编写大专以上水平的财会专业的教材、讲义的能力,并能讲授大专以上水平的会计课程。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在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制定两个以上适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并付诸实施。
二、参与的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的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在立项实施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三、在推动会计电算化应用方面取得较大成绩,承担经济、财务、会计科研课题,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现代管理成果奖或大中型以上企业现代管理成果奖。
四、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会计学术交流会上,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方法和经验,并取得一定成效。
五、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评估审计、会计查账验证业务累计10件以上,取得一定社会信誉。
六、担任l门以上具有大中专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专业教师年度授课量不少于500课时;非专业教师年度授课量不少于100课时。
七、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可视同已发表论文,下同)。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或大专院校学报上发表1篇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
(三)合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须在l万字以以上。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申报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加过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奖励。
二、获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三、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
四、有突出的财务、成本分析或会计学会研究成果,被某行业、地区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明显的社会效益。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七条 附则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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