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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1年高会计师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 编辑: 2011/10/20 15:02:04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部门),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财务处、人事处:

  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的统一部署,2011年自治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进行。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215号),2011年我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文件中所规定的聘任范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已聘任了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5年以上(含5年)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7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从事会计及财务管理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申报。各地区、各部门在申报推荐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切实把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出来。

  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属“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7号)规定的相应条件推荐。“破格”推荐材料由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报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进行审查。

  三、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要求使用钢笔填写,不得打印、涂改。

  (二)2006年至2010年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每年1份,复印件由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业务工作总结须完整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2、所经历的每一个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类型、行业、性质、规模、发展或管理情况、财务机构设置及职能);

  3、所经历的每一个专业岗位的工作情况(包括职级职位、职责分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业务工作总结应当不少于3000字。总结中所提及的所获奖励、奖项须附必要证明材料。

  业务工作总结须经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并签章。

  (四)反映本人实际业务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调研材料等。要求由本人独立撰写,1份,字数不少于3000字。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材料封面或首页签署证明其客观真实性的意见。

  (五)正常申报者提交2篇论文,“破格”申报者提交3篇论文。须提交发表刊物原件、论文原稿各1份。符合申报条件的论文包括:

  1、公开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专著、技术专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2、近五年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专业刊物的正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学会编印的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

  3、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以及被收入在论文集中的财务经济类专业学术论文;

  4、在《新疆财会》、《新疆审计》、《新疆注册会计师》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

  5、在《经济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

  6、获得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成果。

  在上述刊物的增、专、副、特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只可作为参考依据。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新人社函[2010]150号)“对在县及县以下、南疆三地州和艰苦行业从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职称评审中更加注重他们的工作业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在论文发表要求上可以给予适当放宽”的精神,县以下单位申报者提交的论文范围,除符合上述规定的论文外,还可包括:

  1、在地(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2、在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刊物上发表的对实际工作业务有一定指导作用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

  3、在规定范围内刊物的增、专、副、特刊上发表的对实际工作业务有一定指导作用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

  4、已由单位正式印发的本人撰写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或编制的工作手册。字数须在3000字以上,并附单位证明。

  在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发表的论文、学术成果,本人必须是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学术课题负责人,且字数不少于3000字;对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的两篇及以上文章,只能由本人指定1篇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论文发表的时间必须在2006年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期间。

  (六)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文件(国家公务员及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需提供)、行政职务任职文件、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并签章)。

  (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附批准文件以及任职资格评审表。

  (八)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

  (九)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2011年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外(汉)语合格标准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发〔2007〕27号文件执行。

  (十)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成绩要求和免试人员范围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36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新人考函[201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完成2009年至2011年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4课时),并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十二)中央驻疆单位委托评审的材料,须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

  四、转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必须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

  五、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的申报,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7] 72 号)执行。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第七条规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通过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六、推荐评审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职务任职资格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除有以下不同外,其他均与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同:

  (一)经济师任职资格证书,评审取得的资格应同时附批准文件以及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获得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的能力、业绩以及取得的成果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未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不需提供高级专业考试成绩单;

  (四)论文、著作要求(获得经济师资格后,所发表的刊物或交流论文原件、论文原稿各1份):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在国家或省(部)级经济类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或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4、对在艰苦边远四、五、六类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提交3篇论文要求放宽程度与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一致。

  上述论文中本人须是第一作者,除第1款外其他论文要求字数3000字以上;论文发表或宣读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

  (五)反映本人实际业务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调研材料等。要求由本人独立撰写,1份,字数不少于3000字。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材料封面或首页签署证明其客观真实性的意见。

  七、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进行推荐。

  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与财政(财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推荐前,应在申报者单位联合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者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论文发表情况、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职称外(汉)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考试结果等。同时还应公布受理举报电话和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的受理举报电话(0991-2828267、2359401、2359411、2359412)。对申报者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由地、州、市或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与财政(财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写出公示情况报告并联合用印,连同申报者的其他材料一并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推荐上报。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的公示程序和要求参照高级会计师办理。

  对推荐工作不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弄虚作假的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将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在评审前伪造证件、工作经历、论文、成果、考试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允许重新申报。同时,在所在单位或系统内通报批评。对评审后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除取消本人申报资格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为了保证评审质量,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人员进行论文答辩,申报人员答辩时间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提前通知答辩人员。

  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对拟申报人员和评委会通过人员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推荐材料报送时间: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请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推荐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个人申报。

  本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仅适用于2011年评审工作。

  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2359412、2828267.

  联系人:迪丽努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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