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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广东财政厅 编辑: 2005/08/26 11:36:52 字体:

粤会职改〔2005〕2号

2005-08-26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广州、深圳不发),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以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

  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

  二、申报评审时间、地点

  (一)2005年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5年10月24日至2005年11月4日,共10个工作日。

  因2005年我省实行考评结合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同时为保证2005年评审工作顺利按时完成,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因此,广大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评审材料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以免延误申报评审。

  (二)2005年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地点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

  (三)省高评委会评审时间为2005年11月至12月。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必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行政、事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

  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四)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符合条件的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原取得中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二年,方可申报评审。财会岗位工作年限可按变换工作岗位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的财会工作年限累计。

  (五)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取得1997年以来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取得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

  (3)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4)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

  (4)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5)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

  (6)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

  (7)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过了有效期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4、2005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六)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2005年起,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

  (5)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6)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7)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4、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含)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证书。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准则、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订过大、中型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九)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十一)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篇以上”含“2篇”;

  2、“独立完成”:是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由申报者本人单独创作的,既不是编写的,也不是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

  3、“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所在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材料)。

  (五)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必须使用省人事厅网站下载的表格,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

  (二)申报评审材料名称及份数: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5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博士学位证或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复印件各一式3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4、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复印件一式3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5、符合条件的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一式3份,需提供原件查验。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一式3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7、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3份。

  8、《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3份(含原件)。

  9、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3份。

  10、论文、著作材料,包括:专业论文、著作、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有较高价值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代表性的材料各一式3份。

  11、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3份。

  1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3份(含原件)。

  13、《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一式4份。有关要求见附件1。

  14、相片页(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1份。

  15、《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三)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要装订的材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原件及21份复印件、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相片页、《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将不要装订的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除上述不要装订的材料外,申报人必须将其余材料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按目录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成3册,编好页码,每册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参见附件2)及相应材料。将装订好的材料分别装入材料袋,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3、申报时,提交按上述要求准备的4个材料袋。

  (四)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单位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五)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要求把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申报者必须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向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每人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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