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广东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13年4月10日前公布本地区2013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注明2013年度考试使用新修订的考试大纲。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4月15日至5月8日(工作日),现场确认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3楼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关于广东省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规定,2013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现将我省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程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第1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6.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3年度考试。
四、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9月14日至20日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6日至27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9月14日至20日 (共7天,14个批次))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
14:0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
10月26日 (星期六) |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
14:00-16:30 财务管理 | |||
10月27日 (星期日) | 9:00-11:30 经济法 |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13年4月10日前公布本地区2013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注明2013年度考试使用新修订的考试大纲。
(二)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应于2013年5月8日前完成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4月10日至5月8日。
(三)实行网上报名。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1.符合初、中、高级资格报名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报名网站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并按规定的报名流程、要求录入报名信息和上传相片,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后交单位审核盖章。
2.报考初、中级资格的考生持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
3.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持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等财会类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
(四)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及驻穗部队人员的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另行发文通知。
(五)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单位人员的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1.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4月15日至5月8日(工作日)
2现场确认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3楼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六)2012年已办理延考申请并确认的考生,如仅考所延科目的,无需再报名,届时上网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如2013年有新增考试科目的,需按有关要求办理报名。
六、考试组织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省人事考试局应在本通知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和批次内,确定初级资格所用考试批次。省会计考办将办照各地确定的考试批次,统一通过网络在每一批次考试前的规定时间内发题,由各地接收并组织考试;每场考试结束后,各地应及时上传数据。
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仍沿用现行组织方式。
七、报名收费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2013年度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50元/科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按45%的比例向省会计考办缴纳考务费。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2013年度高级资格考务费按100元/人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全额向省会计考办缴纳考务费。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2013年度考试报名等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201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
2.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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