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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劳动标准与工资福利
1.劳动标准是指以定量或定性形式对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规范。
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一般每周工作5日,休息2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工作制度的分类:①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②不定时工作制;③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条件是: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②必须与工会协商;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④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合法。指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①元旦;②春节;③国际劳动节;④国庆节;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4.年休假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易行,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2)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3)奖金:①超产奖,②质量奖,③节约奖,④安全生产奖。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其他工资(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劳动者患病或因非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7.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禁止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女职工90天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班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
我国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未成年工是指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 《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8.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
职工福利可以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职工个人福利又称为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主要内容有:带薪假期、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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