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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中担保物权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2.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转移而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力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和发生为基础和前提。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定抵押权)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意定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禁止抵押的财产(掌握) |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 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对于上述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正确答案』A
2.质权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债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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