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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串讲资料五十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3 14:25: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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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熟悉)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方式是复查和行政复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采用的方式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了解)

  1.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2.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5.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6.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7.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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