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2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十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27 15:20:29 字体: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四章税收理论第五节国际税收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概述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熟悉)

  国际税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因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注意:1. 国际税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由于各相关的跨国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仍然是一般的国家税收。即国际税收必须依附于一般的国家税收。

  2. 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一因素。

  (二)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

  主要研究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方面的问题。

  国际税收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主要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掌握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1. 属地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2. 属人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为地域管辖权——按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2. 居民管辖权——按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核心内容。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直接导致的。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其次,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方法

  解释

  作用

1.低税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数额,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扣除法 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 可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但可能造成本国应税收入的丧失。
4.抵免法(重点)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 该方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

  抵免法介绍  

  抵免方法

  解释

  适用范围

(1)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多不退,少要补!

  国外实际已纳税额=100×20%=20万元,因为实际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因此按实际已纳税额抵免,抵免20万元

  甲国应对这笔所得征收所得税=100×30%-20=10万元。

  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1)分国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综合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3)分项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在综合抵免法下,纳税人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税收饶让: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

  目的:为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实际效果。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或消除国际税负的行为。

  产生原因:

  1. 跨国纳税人对利润的追求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动机。

  2. 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税法的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

  (二)国际反避税

  1. 税法的完善;2.加强税务管理;3.加强国际多边合作。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种类

  国际税收协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处理相互之间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或条约。

  按参加国的多少,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和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按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分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和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1. 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作用;

  2. 赋予本国居民和公民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全保障作用;

  3. 是适应国际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产物,可以起到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的作用。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