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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三十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2/26 09:22:13 字体:

  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八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基础管理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3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纳税登记)

  熟悉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熟悉)

  1.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上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掌握)

  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 设立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法成立或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了解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务登记表的内容。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2.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5)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熟悉)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2000~10000元;

  不办理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2000~10000,10000~50000元。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 账簿的设置要求(掌握)

  (1)一般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2. 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凭证管理(了解)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1. 会计凭证的管理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

  按照取得渠道的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按照填制手续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凭证和累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了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内容。

  (2)记账凭证(又称为分录凭证、记账凭单)

  按照记账凭证所记录的经济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了解对记账凭证的要求。

  2. 税收凭证的管理

  税收凭证:税务机关在税款的征、减、免、退、补、罚过程中开具的凭证。

  税收凭证分为两类:完税凭证类和综合凭证类。

  税收凭证通常由税务机关直接填发和管理,只有一部分采用“三自”纳税交款方式的单位,可以自行填制缴款书等税收凭证。

  三、发票管理

  发票根据其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管理的内容(掌握)

  1. 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授权,领取《发票准印证》,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2)发票印制审批

  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 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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