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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十五章 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
第一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分配的概念
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支付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二、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劳动报酬从构成形式上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
特点:操作简单,适用任何企业和工种
(二)计件工资:
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特点是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
(三)奖金
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超产奖---按超额劳动成果的数额来支付。
质量奖---完成产量的前提下,以产品的合格率作为考核标准。
节约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节约原材料、燃料消耗的数额支付。
安全生产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安全生产的情况给予奖励。
(四)津贴和补贴
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1)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消耗而设的津贴,如矿上井下津贴 。
2)特殊的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林区津贴、山区驻岛津贴。
3)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掌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制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除规定法定节日为带薪假期外,还规定职工在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
工资发放的具体办法。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有: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其他劳动收入(科学奖、改进奖、讲课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如下情况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个人过失造成损失,按规定令其赔偿的。
(3)违反劳动纪律按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工资。
(4)法院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
(5)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的债务。
(6)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支付的工资。
违反工资支付的主要法律责任: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报酬;逾期不支付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职工福利
1.职工福利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福利制度。
2.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可划分为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职工福利又成为劳动者福利待遇。职工个人福利的主要内容是带薪休假、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可分为三个方面:
1)为提供生活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负担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幼儿园、浴室、哺乳室等。
2)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减轻生活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交通补助等
3)为改善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而建立的福利,图书馆、游泳池等。
3.职工遗属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休养老后死亡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提前退休后死亡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遗属的待遇。
4.职工福利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的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生的各项补贴或非货币性福利。
3)按照其他的规定发生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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