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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经济专业的相关重点,正保会计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了整理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经济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8条
①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②出卖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才能实现基本权利。
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④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⑥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应取得买受人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提前交付给买受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⑧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如果标的物有从物,而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应当随同交付从物。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检验及领受标的物
①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因其拒绝接收,或者延迟接收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③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
(2)关于价款的支付
①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地点、时间及方式支付价款。
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款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③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④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的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风险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毁损的情形。
《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作出下列规定:
(1)风险转移时间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风险转移地点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约定履行地点交付时发生转移。
①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相互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2.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现象包括天灾人祸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社会现象则包括战争、市政工程建设和其它政府政策。
发生不可抗力的致使合同无法实现,违约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称为根本违约。仅是部分违约(如标的物部分质量不合格),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1)关于主物和从物的规定
①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②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关于标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规定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该物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关于分批交货的规定
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
①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1·单选题】买卖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的特征是( )。
A.以转移财产使用权为目的
B.以转移财产收益权为目的
C.以转移财产支配权为目的
D.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这是它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的特征。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分为( )。
A.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
B.竞争买卖合同与非竞争买卖合同
C.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
D.现货买卖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为标准,买卖合同可分为现货买卖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
【例题3·单选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
A.合同
B.价款
C.行为
D.有形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标的物的概念。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该是有形财产。
【例题4·单选题】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由( )承担。
A.第三人
B.出卖人
C.第三人与出卖人共同
D.购买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例题5·单选题】关于依法解除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当事人一方发生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D.一方当事人发生预期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不得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解除。A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则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D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6·多选题】下列买卖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的有( )。
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招投标买卖合同
C.试用买卖合同
D.凭样品买卖合同
E.期货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特种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连续交易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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