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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31章: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18 20:06:58 字体:

  人事考试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相关章节知识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律

  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种类:

  从股东的责任角度,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例题1:2007年、2008年单选」在我国,由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 )的形式。

  A.国有独资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无限责任公司

  D.两合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学习要求:

  1.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3.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具体内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例题2:课后题第3题」有限责任公司由( )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A.2个以上,30个以下

  B.1个以上,30个以下

  C.2个以上,50个以下

  D. 50个以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考试用书

  ⑤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⑦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①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③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例题4:08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B.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C.监事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D.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例题5:2005年单选」下列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

  A.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C.修改公司章程

  D.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例题6:2006年多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

  A.检查公司财务

  B.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C.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例题7:多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 )。

  A、本公司董事 B、本公司经理

  C、本公司副经理 D、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E、职工代表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基本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6)股东作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8:单选」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C.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债权人不能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相混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基本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学习要求: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其他规定: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9:2007年多选」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提法中,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C.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D.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学习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具体内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六,有公司住所。

  (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学习要求: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

  具体内容:

  (一)股份发行

  1.概述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发行新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转让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例题10:08年多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B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C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D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学习要求:

  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具体内容:

  (一)资格考试论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股东诉讼的规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学习要求:

  掌握公司解散的原因

  了解公司清算的程序

  具体内容: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题11:2005年、2008年多选」公司出现一定情形时可以解散,这些情形包括()。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

  B.股东会决议解散

  C.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的

  D.因公司分立需要解散的

  E.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清算

  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静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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