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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
中级经济师考试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当时和中国银行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82年12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银行分离,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外汇管理工作日益重要.随后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2)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3)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定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4)制定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5)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6)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7)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8)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9)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困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为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决定向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家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有别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而国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四、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设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同业公约、提供行业服务、加强相互监督等方式,实现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规范、协调同业经营行为,保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各家会员企业按照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要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优化业务品种,完善金融服务。我国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人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结成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
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规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证券营业机构地方性社团等。
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国财务公
司联合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是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性组织,由中国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自愿结成,接受中国银监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活动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机关委托,组织财务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财务公司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发挥财务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财务公司的合法利益,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服务我国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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