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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中级经济师考试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这种固定税额即为定额税率。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2、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其他若干特殊规定:
(1)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
(3)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1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
具体计税依据的确定分以下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 = 成本x(1+成本利润率)
1一消费税税率 1一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诈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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