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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所得税征税对象讲义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编辑: 2011/11/24 17:17:06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基本规定

  1、基本上囊括了企业的各项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3、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 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 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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