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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石。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临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目前,按照基金监管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主要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对辖区内开放式基金(不含ETF)的存续期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包括对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临时报告、澄清公告的披露进行日常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一)基金投资组合监管
1.投资范围:(重点记忆)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4)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例6·判断题】我国基金投资法规定,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答案:正确。
2.投资比例(重点)
(1)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主要掌握):第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第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一和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3)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5)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单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7)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3.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规定(重点)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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