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会计人员: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行为,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吉安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纳入本次检查登记的范围。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09年7月27日开始,到2009年12月31日结束,特殊情况经会计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登记的截止日期。市本级各单位持证人员办理检查登记的具体时间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持证人员办理检查登记的具体时间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安排。
三、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市本级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工作以及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管辖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工作。
四、检查登记内容
(一)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除完成2008-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网上教育、会计师专业培训也视同完成培训)外,45周岁以下的持证人员还必须通过省财政厅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掌握基本的电算化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注册登记情况。单位应汇总报告会计人员的上岗情况,并由管理机构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会计工作的十种岗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工资、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核算;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三)变更或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工作单位变动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在本次检查登记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或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检查登记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材料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合格证在过去的年检中已做登记的不用带来);
3、变更后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书原件;
4、《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无单位人员不用填写);
5、《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五、检查登记程序和要求
1、各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后,请及时通知本单位和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
2、有单位的持证人员由单位汇总办理证书的检查登记。独立核算单位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收齐会计人员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发证机关办理检查登记手续。无单位的持证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在检查登记期限内直接到发证机关进行检查登记。
3、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和未通过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的人员,可在证书检查登记期间内补办理论培训和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培训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4、对检查登记内容全部通过的持证人员,在证书“年检记录栏”或证书第5页上打印相关记录;变更或调转登记在证书“变更记录”栏上打印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在证书“继续教育记录”栏连续打印完成,不得隔行隔页。其他登记记录在会计管理软件中作详细记载。
附件:
全市会计人员: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行为,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吉安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纳入本次检查登记的范围。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09年7月27日开始,到2009年12月31日结束,特殊情况经会计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登记的截止日期。市本级各单位持证人员办理检查登记的具体时间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持证人员办理检查登记的具体时间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安排。
三、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市本级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工作以及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管辖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工作。
四、检查登记内容
(一)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除完成2008-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网上教育、会计师专业培训也视同完成培训)外,45周岁以下的持证人员还必须通过省财政厅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掌握基本的电算化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注册登记情况。单位应汇总报告会计人员的上岗情况,并由管理机构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会计工作的十种岗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工资、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核算;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三)变更或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工作单位变动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在本次检查登记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或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检查登记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材料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合格证在过去的年检中已做登记的不用带来);
3、变更后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书原件;
4、《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无单位人员不用填写);
5、《单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五、检查登记程序和要求
1、各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后,请及时通知本单位和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
2、有单位的持证人员由单位汇总办理证书的检查登记。独立核算单位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收齐会计人员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发证机关办理检查登记手续。无单位的持证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在检查登记期限内直接到发证机关进行检查登记。
3、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和未通过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的人员,可在证书检查登记期间内补办理论培训和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培训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4、对检查登记内容全部通过的持证人员,在证书“年检记录栏”或证书第5页上打印相关记录;变更或调转登记在证书“变更记录”栏上打印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在证书“继续教育记录”栏连续打印完成,不得隔行隔页。其他登记记录在会计管理软件中作详细记载。
附件: